重庆医师协会官网:http://www.cqmd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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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师协会于2014年3月成立。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由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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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师协会于2014年3月成立。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由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组织。
协会的宗旨是: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团结和组织全市医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致力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提高医师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重庆市医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协会下设办公室、财务室、培训部、会务部、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等多个职能部门,3个工作委员会,已相继成立了60个专科医师分会。
重庆市医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重庆市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缩写为CQMD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重庆市内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为主体,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本会宗旨:充分发挥协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团结和组织全市医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致力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提高医师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和业务指导单位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的住所设在重庆市北碚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医师,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二)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医师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保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医师执业标准和行为规范,建立医师培训、定期考核、技术审核体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推进我市住院医师(包括全科医生)、专科医师培养和准入制度的建立;
(四)按规定开展对医师的终身医学教育和培训;
(五)关心、帮助乡村医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开展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与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六)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七)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杂志报刊,促进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普及;
(八)按规定开展与其他省市、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医师行业管理经验和医疗服务经验;
(九)宣传和践行《中国医师宣言》。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对违反医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会员以及协会工作人员予以惩戒;
(十)针对医师队伍的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交意见与建议,为政府制订医师队伍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十一)搭建医师与政府、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促进医师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努力营造并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为人民健康提供服务保障;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主要为个人会员以及相关单位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凡在我市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服务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医药学界的专家学者、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机构,卫生健康相关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医药卫生健康相关的企业以及本市区县(自治县)医师协会等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三)经本会理事会审核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以及本会提供的其它服务;
(四)享受优惠服务: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考教结合培训、继教培训、技术培训、技能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其培训费、注册费等视具体情况享受不同程度优惠;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行业评优评先推荐、全国性协会任职推荐、医师定期考核、职称考试、进修培训、学习交流等各种有关信息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本章程规定,情节轻者给予警告;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情节较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三)违反本章程规定,情节严重者给予除名;
(四)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或注销会员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未交纳会费;
(二)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经履行内部程序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八)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九)制定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2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应为奇数,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托其他理事代表本人履行理事权利和义务。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如退休、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胜任理事职务者,本人应书面提交辞职报告报协会,可视为离职。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应采取差额选举,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为单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一、三、六、七、八、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如退休、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常务理事职务者,本人应书面提交辞职报告报协会,可视为离职。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或者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会员代表、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选举筹备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秘书长和会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情况特殊时可由副会长或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四条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设专职秘书长1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个工作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代表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会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专委会主任和办事处主任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实施。会费标准的额度应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
(一)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会 徽
第六十一条 采用统一会徽。会徽图案中央是重庆市医师协会英文Chongqing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的缩写字母CQMDA。上方是蛇杖,下方是药用植物和“以人为本”的图形。以地球图案为衬底,以墨绿色为基本色。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经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同意,报重庆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同意。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15日内,须在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经重庆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重庆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11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重庆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重庆医师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综合办公室:023-67070676
财务室:023-67212973
会员培训部:023-67846682、023-63606978
电子邮箱:cqmda2017@163.com
办公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悦康路6号1幢4单元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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